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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2007年12月17日10时9分 湖南经济网  点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规定》对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但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的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第三条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不足30%的,3年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咨询企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第一年免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物资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公用事业、卫生教育文化事业、对外贸易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第五条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或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六条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 稿源:大庆西城工业园区
  • 编辑:杨晴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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