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鼓励投资者在阿荣旗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以及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投资者是指国内外的企业、各类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商标、品牌、产权等形式投入(技术、管理、商标、品牌、产权等无形资产经有关权威部门评估作价后可作为投资)。
第四条 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
第五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阿荣旗境内新建的各类企业及一次性买断旗内现有的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的企业。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六条 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兴办交通(公路运营)、水利(水利发电、灌溉、供水)、邮政(邮政运营)、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
第八条 生产加工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5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先征后奖,第3—5年先征后奖5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先征后奖,第4—5年先征后奖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5年。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非生产加工性项目,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或开发商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40%;在那吉镇小河西详规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先征后奖60%。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自经营之日起,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先征后奖50%。
第十二条 兴办畜牧养殖项目,在“十五”期间暂不征收牧业税。为养殖需要种植的青贮玉米和多年生牧草,免收农业税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养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5年。
第十三条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并列入国家扶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类项目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养殖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 土地使用期执行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非生产加工性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60%。
第十六条 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60%。。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项目用地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在未能完成申报件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用地单位或个人可先行用地,在半年内补办完成报批手续。
第四章 其他政策
第十八条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除国家明确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外,全部放开。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不限规模,不限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即可协助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 上的旅游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非生产加工性项目,新建楼盘时,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买断我旗现有的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的国内外投资者,契税先征后奖。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土地使用权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代码证等手续时,免收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办证手续费、食品标签咨询费、技术服务费(工本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加工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在办理各种证、照等手续时免收办证手续费、食品标签咨询费、技术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砂石管理费、商品房销售交易手续费、占道费。
第二十四条 对设在阿荣旗工业开发园区的各类项目,享受园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域外投资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在本旗境内住宿、就医、职称评定、户籍管理及子女 入托、入学、就业等享受本地居民待遇。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项目审批无偿代办制”、“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制”。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性项目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随叫随到,现场办公。
第二十七条 对全旗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未经旗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挂牌企业进行乱检查、乱评比、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服务中心,及时查处各类破坏投资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奖励范围:通过中介服务,为阿荣旗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商标、项目的国内外公民或单位。
第三十条 奖励标准:引进国外政府、国内外法人、公民、社会团体无偿捐赠、资助的款物(不含抗灾救灾款物),按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性项目,在企业投产后的2年内按当年上缴增值税的5%每年奖励一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加工性项目,在企业投产后的2年内按当年上缴增值税或营业税的3%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十一条 奖励资金支付原则: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无偿捐赠、资助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在捐赠、资助的款(物)中支付;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资金由本地合作者支付;独资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和企业各支付50%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旗内投资者投资兴建的各类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优于本优惠政策或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全局的大项目或特殊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特殊优惠,其他企业不予享受。
第三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阿荣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制定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六条、第七条 西部大开发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第八条、第九条 旗自定政策。参考地区:
1、海东开发区(没有投资额限制)。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前3年全返,后3年返50%。
增值税地方留成前3年全返,后3年返50%。
2、鄂温克旗(不分行业)
100—400万元,3年内按所得税金额每年奖励一次。
400—800 万元 ,5年内按所得税金额每年奖励一次。
800万元以上 前5年奖,后5年奖50%。
3、赤峰市 投资起点100万元 生产加工性项目
增值税地方留成3年内全返。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前3年返50%。
4、通辽市 投资起点100万元 生产加工性项目
企业所得税前3年免征,后2年按10%征收。
5、突泉县 投资起点50万元 生产加工性项目
企业所得税免5年。
增值税地方留成全返5年。
6、大庆市 生产加工性项目
企业所得税前3年免,后2年先征后返。
7、我旗原有政策
企业所得税前4年免,5—10年减半。
增值税地方留成3年先征后返50%。
第十条 旗自定新政策,无参考地区。
第十一条 西部大开发政策
1、国办发(2001)73号
2、财税(2001)202号
第十二条 自治区政府和旗委、政府政策
1、内政发(2002)89号,在5年内暂不征收牧业税
2、旗委、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决定》(修订本)[阿党发(2002)21号]。
第十三条 国家八部委通知精神
农业部、国家计委等8个部委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
第十四条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参考有关地区政策
1、海东开发区:5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2、鄂温克旗 不论投资多大,一律按30%收取出让金。
3、多数地区都是按40%计收(我旗原有政策也是这个标准)。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大开发政策
关于印发《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3)16号]。
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旗自定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 参考地区
1、海东开发区按引资额15%奖(无偿援助)。
2、鄂温克旗按引资额5%奖(无偿援助)。
3、我旗原有的政策按引资额10%奖(无偿援助)。
4、引进生产加工项目按当年增值税的10%奖励。
鄂温克按上缴税金总额3%,奖励前3年。
海东开发区规定只要引进新项目一律按引资额的5%奖励,投资超亿元的再加1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