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江县委 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投资者,加快富民强县,推动我县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投资者在平江投资新上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所制定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第三条 享受本规定优惠的项目:
1、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地段且成片旧城改造项目;
3、投资建设现代物流、学校、医院且有一定规模的项目;
4、投资新建四星级以上的酒店或宾馆项目。
第四条 用地政策
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基准最低地价依程序供应。
第五条 政府扶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头三年按实缴税收县财政享有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实缴税收县财政享有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以支持企业消化土地成本和扩大生产。
2、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和年创税在8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3、对已落户的客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5年内企业因扩大投资而新增的税收,县财政每年按实缴新增税收县财政享有部分返还30%支持企业发展。
4、已享受福利企业政策待遇的,按退税额的20-30%上交福利基金。
第六条 规费减免:
1、平江工业园、寺前工业小区的新落户项目和原有规模企业扩大投资规模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基金)和伴随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全免。
2、平江工业园和寺前工业小区以外的工业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县政务中心的收费标准的30%收取,劳保基金按县政务中心的收取标准先收取20%,剩余部分暂缓征收;其他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县政务中心的收费标准60%收取,劳保基金按县政务中心收取标准先收40%,剩余部分暂缓征收。
3、涉及属于平江县范围内其他未进入优惠范围的服务性收费按上级规定标准的50%以下收取。
第七条 水电优惠:
1、工业用水现行最高上限1.56元/吨;
2、工业用电按湖南省现行工业用电最低目录电价执行(现行综合电价最高上限0.54元/千瓦时)。
3、水、电价格因政策性调整,实行听证制。
第八条 服务承诺:
1、县级领导联系服务制。挂出领导服务牌,挂牌企业与当地群众、执法部门的矛盾和问题由县级挂牌领导协调处理。
2、简化办事程序。①投资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对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投资者只需按规定内容编项目申请报告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即可。投资者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只进行登记,实行备案管理。②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建设施工等许可手续。③投资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接受职能部门的免费监督。
3、项目代办服务制。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项目手续代办制,由县招商局或工业园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代办服务职责: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代办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项目合法合规且资料完备的,其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一家收费制。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报建费用由县招商局或工业园一家收取,其他部门不得再上门另行收取。
5、非税收费统收制。达到规模企业标准的企业,投产后,生产期间的非税收入每年年初由工业局牵头负责确定收取标准并予公示后,在县政务中心统一收取,其他执收单位和部门不再上门另行收取。
6、执法督查检查准入制。县直有关部门对挂牌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的,必须到县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园区的工业项目进行检查和处罚的,还必须经与工业园管委会协商后方可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7、政法机关对招商企业实行“治安”联系制度,挂出“治安联系牌”。
8、发放“绿卡”和“绿色通行证”。对重要客商发放绿卡,非办案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持证人检查、传唤、滞留;非交通事故,不得扣留持证人的车辆、证件,一般只纠错,不罚款。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300万元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生活用车、为企业运送原料和产品的车辆,发放车辆绿色通行证,凡有绿色通行证的车辆,非交通事故,一般只纠错、不罚款、不查扣,在平江县境内保障畅通无阻。
9、任何部门不得巧立名目违规向客商和企业收取费用,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商企业强行摊派或索拿卡要,否则对单位主要领导按《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实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员下岗、停职、再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九条 对成功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且初期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土地资产除外)的项目牵线人和有功人员从企业投产后生产环节产生税收的当年起,按该企业生产环节实际入库税款县财政分享部分的5%给予现金奖励,并连续奖励5年,奖金由县财政列支。奖金分配比例为:项目牵线人60%,承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功人员20%,负责协调的单位和有功人员20%。评奖活动每年进行一次,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开颁奖。
第十条 对外资项目和高税率、高附加值、投资特别大的高新技术项目涉及本规定以外的问题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前已引进的项目仍可按平发(2003)13号文件及合同执行,已奖励的项目仍可按平发(2006)7号文件执行完毕,所有新引进的项目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
2007年5月8日





